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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。刘女士任职于某建筑公司,因其患有不孕症,2022年5月,她向公司请假3天到医院做人工助孕手术,获得公司批准。术后,刘女士身体出现不适,医院建议其休假14天,她再次向公司请假,未被批准。刘女士按照医嘱休息期满返回岗位后,公司以其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刘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。法院审理认为,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,患不孕症的劳动者有获得咨询和治疗不孕症的权利,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并支付刘女士停工期间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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